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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文物拍卖前展出时摔坏:法院判赔600万

兰亭书童 2014-03-14 艺术市场 评论

这是一件近代的翡翠灵芝双松纹“山子摆件”。本案中涉及的翡翠摆件也属于“山子摆件”。 (图片来自网络)

  这是一件近代的翡翠灵芝双松纹“山子摆件”。本案中涉及的翡翠摆件也属于“山子摆件”。 (图片来自网络)

  判决:属民间收藏文物,拍卖协议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拍卖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案涉文物实属民间收藏文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流通,被告以《文物评审鉴定书》作为认定拍卖协议无效证据的观点,没有依据,所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拍卖协议》有效。

  二、关于拍卖协议的效力是否影响被告责任的承担。由于原被告所签拍卖协议有效,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拍卖物件的保管责任。被告某博物馆在保管物件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导致物件的损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咨询公司和被告某拍卖公司作为合同约定的共同保管人,应共同承担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即使委托拍卖协议无效,被告仍应承担返还物件的义务。

  三、关于物件的价值确定及责任承担方式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三被告应承担物件损坏的全部责任,但由于该物件属于古董类物品,没有可参照的交易价格和交易物品。而根据双方委托拍卖协议的约定,认定双方合意的该翡翠灵芝山子物件的价值为600万元。

  法院判决:

  三被告赔600万摔坏宝贝归他们

  对于被告如何进行赔偿,法院认为,该物件受损后,其观赏性及收藏价值必然受到较大影响,失去了物件的完整性价值。既然原被告对物件的现存价值无法统一,则李曦将修复后的物件交由三被告所有,由三被告支付李曦600万元赔偿款更为公平、适宜。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向李曦支付6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李曦收到赔偿的同时,将翡翠灵芝山子交付给三被告所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索赔:主人开价600万元

  “李先生,我们十分抱歉地通知您一件事,由于我们的疏忽,把您准备拍卖的翡翠灵芝山子给摔坏了。”某博物馆在事后致电李曦坦白告知实情。李曦听后当场跳了起来,火速赶往某博物馆查看。

  看到自己的宝贝摔成了这样,李曦心痛得不得了,“这么贵重的物品,你们怎么能这么不小心?”

  面对恼火的李曦,博物馆工作人员只能反复道歉,称他们也不愿发生这样的事情,但现在宝贝已经受损,肯定无法按协议进行拍卖了,只能把损坏的翡翠灵芝山子交还给李曦。

  气恼之余,李曦要求共同保管物品的三方进行赔偿。博物馆、文化咨询公司和拍卖行三方问李曦要多少钱,李曦说,“既然当初协议定的保底成交价是不低于600万,我也不跟你们多要,就按最低价,给600万,这事就算完了。”

  听了李曦的报价,三家单位倒吸一口凉气,一分钱没赚着,找专家修复宝贝又花了不少钱,如今再要赔600万,真是头大!他们问李曦能不能少点,李曦表示一分不能少,否则法庭上见。

  庭审:被告找出理由欲降低赔款

  物主要求

  赔我600万 坏宝贝归你们

  最终,由于李曦和三家单位在赔偿数额上没达成一致,便将三家单位告到南京鼓楼法院。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经过损坏修复的物品原件进行了辨认,确认是案涉物品无疑。

  原告称被告方在拍卖协议履行期间未尽完善保管义务,将该翡翠灵芝山子原物损坏,属于违约行为,要求他们赔偿损失6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己则将翡翠灵芝山子的所有权转移给三被告。

  被告回应

  文物不能买卖,损失双方各半

  三被告认为,该翡翠灵芝山子属于一级文物,按照文物法的规定是禁止买卖的,被告与李曦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为证明这一点,三被告提交了一份《文物评审鉴定书》,载明翡翠灵芝山子的来源为“海外购藏”,初步申报意见“拟定壹级”。

  三被告认为,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给李曦物品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或按博物馆提出的解决方案处理

  同时,某博物馆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一种是赔偿李曦200万元;另一种是李曦将翡翠灵芝山子转给某博物馆,某博物馆给付李曦350万元;第三种解决方案是改工,将该物品改工为两个独立件,如果李曦愿意改工,他们愿意承担改工费。

  被告某咨询公司同意某博物馆的意见。而被告某拍卖公司则称,他们没有接手该物品,但毕竟他们也在合同上签了字,所以愿意在总赔偿额中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

  判决:属民间收藏文物,拍卖协议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拍卖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案涉文物实属民间收藏文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流通,被告以《文物评审鉴定书》作为认定拍卖协议无效证据的观点,没有依据,所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拍卖协议》有效。

  二、关于拍卖协议的效力是否影响被告责任的承担。由于原被告所签拍卖协议有效,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拍卖物件的保管责任。被告某博物馆在保管物件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导致物件的损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咨询公司和被告某拍卖公司作为合同约定的共同保管人,应共同承担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即使委托拍卖协议无效,被告仍应承担返还物件的义务。

  三、关于物件的价值确定及责任承担方式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三被告应承担物件损坏的全部责任,但由于该物件属于古董类物品,没有可参照的交易价格和交易物品。而根据双方委托拍卖协议的约定,认定双方合意的该翡翠灵芝山子物件的价值为600万元。

  法院判决:

  三被告赔600万摔坏宝贝归他们

  对于被告如何进行赔偿,法院认为,该物件受损后,其观赏性及收藏价值必然受到较大影响,失去了物件的完整性价值。既然原被告对物件的现存价值无法统一,则李曦将修复后的物件交由三被告所有,由三被告支付李曦600万元赔偿款更为公平、适宜。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向李曦支付6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李曦收到赔偿的同时,将翡翠灵芝山子交付给三被告所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Tags:展出   文物   摔坏   法院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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