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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商家法庭争夺“蜡笔小新”商标

兰亭书童 2006-05-29 书坛快报 评论
       广东商家将此卡通注册成商标,日本商家指其恶意抢注

  日本卡通形象“蜡笔小新”深受青少年喜爱,广州诚益眼镜公司将“蜡笔小新”注册成商标,被日本双叶社指为恶意抢注。


  双叶社在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诚益公司商标未获批准后,将商评委诉至法院,同时将诚益公司列为第三人。昨日上午,该案在一中院开庭审理。


  “蜡笔小新”商标惹争议


  双叶社代理人介绍,1992年,经“蜡笔小新”创作者授权,该公司获得该作品独占性、排他性的著作权和商品化权。之后,双叶社推出“蜡笔小新”漫画、动画及各种商品,“蜡笔小新”形象被广泛应用在食品、服装、玩具、药品等商品上。此后,双叶社在主稿“连环漫画书类”及“牙刷类”商品类别上进行了商标注册。该代理人称,双叶社后来发现,其他商品类别上的9个商标,已于1997年被诚益公司抢注。


  2005年1月,双叶社以这9个商标侵犯其权利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但被驳回。双叶社称,抢注“蜡笔小新”的原注册人不仅抢注了“蜡笔小新”系列商标,还注册了近50件他人的知名商标,包括高露洁、七喜、史诺比等知名品牌,具有明显的恶意。双叶社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就“蜡笔小新”商标争议作出的裁定书,撤销被抢注的9个商标。


  商评委称原告怠于行权


  商评委认为,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双叶社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商评委认为,“蜡笔小新”虽是著名作品,但双叶社并未将其作为商标广泛用于市场,并非驰名商标。诚益公司抢注其他知名商标及注册“蜡笔小新”商标的行为,难以直接证明诚益公司在申请注册时有恶意。因此,诚益公司注册的“蜡笔小新”商标合法有效。


  商评委代理人说,双叶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时间在新《商标法》实施之后,已超过5年法定期限。此外,该商标注册时尚未成为驰名商标。双叶社则认为,争议期限应从2001年12月新《商标法》实施之日起算,否则对其不公平。


  作为第三人,诚益公司认为该公司并不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双叶社无权要求撤销该公司的商标。


  前天此案没有宣判。

Tags:蜡笔小新   法庭   中日   争夺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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