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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立法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

兰亭书童 2010-07-23 热点透析 评论

    新华网广州7月22日专电(记者 王攀、欧甸丘)广东省目前已经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74项。为了加大对这些宝贵的民族传统“精神宝藏”的保护力度,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已着手制订《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除以法规形式要求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濒危项目的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外,还专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设立“排除条款”,规定不允许将文化行政部门和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纳入。

    针对21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广东省文化厅厅长方健宏说,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立法,是解决当前保护工作面临诸多问题的迫切需要。他说:“保护经费投入不足,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的程序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审、认定等程序不够规范,一些地方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管理现象,这些问题都必须尽快通过立法规范予以解决。”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广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有关人员在审议中对此指出,此前的立法调研表明,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传承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之一就是资金问题,为此法规同时规定,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濒危项目的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此外,草案专门规定了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排除条款,规定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文化行政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我们希望通过立法逐步引导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健宏说。

广东将立法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

Tags:广东   代表性   文化遗产   传承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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